4月24日,广东省司法厅发布《广东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送审稿)》,截止日期为5月25日,向公众征求意见。
其中,本条例规定,危险品道路运输企业和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伪造、篡改、删除智能视频监控和动态监控平台历史和实时数据,违反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本条例强调禁止关联经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统一的产权关系、劳动关系、运输生产组织、财务管理和管理责任的要求,加强对人员和车辆的管理。
同时,规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6年内转入省内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的,按照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的使用寿命或里程报废。
本条例还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非法从事跨市、跨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