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修改的》〈《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管理规定〉《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为方便有关单位和公众更好地了解相关内容,认真做好实施工作,解释如下。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 第五条修改为: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的管理。” 二、修改第二章名为营业执照及备案。 第七条删除申请。 四、将第八条、第十六条中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货运站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表》(见附件2)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货运站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适合业务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6、第十条修改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行政许可。” 6、第十条修改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行政许可。 7、第十一条修改为:交通主管部门受理道路货运经营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八、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中注明经营范围。 不允许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允许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9、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收到货运站经营备案材料后,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备案人。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和更新已备案的货运站名单,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