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修改的》〈《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管理规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官方解释,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的决定,本规定主要是降低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车辆参与货物运输的罚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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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增加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公示: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车上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
(二)大型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
(三)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公共突发事件;
(四)因配载造成的超限、超载;
(五)无限运输证明材料的;
(六)未检查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备禁运、限运物资的。
第二十一条、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有关证件,处二万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车辆参与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作为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使用无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车辆参与危险货物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允许无证车辆从事经营活动、超载车辆、无安全检查车辆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政策全文
交通运输部修订了《道路货物运输和站场管理条例》的解释和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