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表示:坚决避免乱罚款,严禁以罚款创收,严禁以罚款金额排名或作为绩效考核指标。
在适当推进行政处罚裁量方面: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不予处罚、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裁量阶段,有处罚范围的,要明确情节轻微、情节轻微、情节重、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况。
2.具体情况和罚款范围要依法合理细化,坚决避免乱罚款,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严格禁止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
3、罚款金额从轻、一般、从重等级的情况要明确具体,严格限制在法定范围内,防止简单处罚高或低;
罚款金额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分为最高倍数和最低倍数;
罚款金额有一定范围的,应当在最高金额与最低金额之间分阶段,尽量减少裁量空间。
4、需要减少法定处罚类型或范围以下的处罚的,应当严格评估具体情况、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
● 编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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