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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北京汽车吴端华:动力电池标准应从更深层次统一

196次浏览| 更新时间 : 2022年03月12日 19:44
来源:互联网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汽车吴端华:动力电池标准应从更深层次统一起来最高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改革完善汽车消费纠纷法律解释关于设置一个审判标准,“消费纠纷”该如何标准化、怎样裁量的问题,还是要简单明了一些。有些地方法院将“汽车消费纠纷”作为一个重要的审判标准,而实际上,判断汽车消费纠纷的走向及主要特征,不应仅将消费者的主观主张作为审判依据,更应关注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及其后果,也即应注重生产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侵权行为及造成的实际损害结果应承担举证责任。据我所知,这个也是比较基本的法律原则。
 
    国务院有关规定提供了一个改革工作的方法,既要吸收完善以前的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各类新问题、创新解决的方法,也要强化制度建设提高执行力。还有一些有待完善的问题,比如对非行政法中区分汽车消费纠纷和行政纠纷的内容要进一步完善,结合社会现实的规律。其实,审判界对争议判决的归责有一些自身的争议,也有一些制度不尽成熟或存在障碍。
 
    比如说,最高法院、中院等都已经出台过有关主张误工费的诉讼费用的确定规则。
 
    二者的争议在于由谁负担这笔费用的问题。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有法院认为若按经济损失归责,则法院不应对赔偿的费用负举证责任,或者说举证责任是由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或者可能承担举证责任的其他关系人的举证责任。我对这样的争议存在不同的看法。
 
    认为受害人对造成损害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当然,也有支持法院对误工费做成本举证责任的,但目前无法认定。今年6月公布的“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消费者以经济损失为由起诉的,应当在七日内提出书面民事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案件,经审理认为需要调解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是否调解及调解结果是否明确的裁定不宜调解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裁定。”对于调解的要求也是很重要的。
 
    或许调解在法院审理中出现的频率并不高,而是一个从根本上规范调解和解等的要求吧。企业风险防范制度原则上必须明确,制度落实要实到位,否则即使拿出相应的法律手段一样难以解决问题。
 
    企业越来越有钱不代表能承担这么高的费用,也不代表能够承担风险。从目前来看,对于很多企业来说,由于客户资源丰富、自主性强,企业越来越被看做一个资源的终极供应者,同时为了长期在市场上竞争,企业必须不断的推进风险管理,应对各种各样的冲击和挑战。因此也形成了系统的风险管理制度。
 
    系统风险管理制度有非常高的要求,对于特定行业、领域都不同,比如对汽车制造领域,如果无论是风险控制手段还是风险管理模式没有跟上时代的。
 

屌丝潘潘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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