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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新规定!

92次浏览| 更新时间 : 2022年04月08日 17:32
来源:互联网

96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通知。

重磅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要出新规!

据悉,本次修订主要集中在七个方面:完善员工范围、改革道路货运资格制度、改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制度、改革资格考试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修订首次将道路运输企业的两类人员(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纳入本规定的调整范围。


以下是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完善员工范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要求,将道路运输企业的两类人员(道路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纳入本规定的调整范围。第二条第五款、第六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五十条明确了道路运输企业两类人员管理制度的设计,《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交通规则〔2019〕6号)相关条款平移。

(2)改革道路货运资格制度。实施国务院取消道路货运司机资格考试部署,第十条经营道路货运司机考试相应删除,第十六条增加道路货运司机资格证书程序,交通部办公厅关于道路货运司机资格考试制度改革通知(交付〔2020〕66号)本规定主要内容衔接。

(三)完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制度。一是使用。4.5吨及以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司机,可以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申请危险货物运输司机资格考试,在部门规章制度层面明确道路货运司机资格两考合一4.5吨及以下危货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取证的政策途径。二是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现行规定进行衔接,要求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员应当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类别的从业资格证件并进行签注。

(4)改革资格考试管理。首先,减轻考试申请人的负担。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取消了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的复印件的要求。二是进一步保护考试申请人的权益。第十九条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考试申请后30天内安排考试,考虑全国不同地区从业人员的分布和考试申请,同时调整行业主管部门对经营道路客运驾驶员资格考试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组织频率的具体规定。第三,第八条第三款明确了组织实施资格考试的考试场地、考试监督设施、设备、考试人员、管理人员的要求。第四,第二十条将考试结果公布期限从10天缩短为5天,实施计算机考试的要求,现场公布考试结果。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有考试欺诈行为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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