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海报新闻小编 刘元迪 报道员 李邦国 临沂市报导
近日,顾客韦老先生举报:2021年7月18日在临沂某汽车4S店提交订单购买了一台宝马五系325li健身运动款小汽车,交货了预付款并签署了定车合同书。签合同时业务员告之确保8月中下旬上下拿车,顾客于8月27日向销售人员了解车子动态性,业务员告之因缺集成ic还未退出,而且给予了提交订单车子的车架号码,而且告之8月份毫无疑问可以到车。9月11日再度了解销售人员时,要依照订单信息次序先交付给前边顾客。汽车4S店的一位销售经理根据电話确保10月份可以拿车。9月30日再度了解销售经理时,告之已辞职,不会再承担这件事情。而新的销售经理表明上一个负责人的事他不清楚,让直到年末很有可能会没车。
枣庄市消费者协会消费者维权提醒:现阶段受集成ic危害造成车子没法一切正常交货的情形经常发生,枣庄市消协也于最近收到过该类举报。现阶段全领域缺集成ic是的确存有的客观性问题,给汽车企业、汽车4S店、顾客都产生较大的疑惑,且很有可能短期内没法获得基本处理。
在举报处理方式中,枣庄市消协发觉许多代理商以缺芯是“不可抗拒”做为免责声明的原因,虽然有一定的大道理,但在这样的情况下签合同前的沟通交流表述工作中看起来至关重要。从维护顾客视角讲,代理商应当在售前将客观性问题清晰告之顾客,在消费者接纳等候的条件下签合同,尽量减少彼此产生矛盾。
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人与顾客交易,理应遵循自行、公平、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的标准。
第八条顾客拥有悉知其选购、应用的产品或是接纳的服務的具体情况的支配权。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借款人承担负债的,订金理应抵作工程款或是取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执行负债或是执行负债不符承诺,导致不可以完成合同书目标的,没有权利要求退还订金;私收订金的一方不执行负债或是执行负债不符承诺,导致不可以完成合同书目标的,理应两倍退还订金。
第五百九十条 被告方一方因不可抗拒不可以履行的,依据不可抗拒的危害,一部分或所有免去义务,可是法律法规另有要求的以外。因不可抗拒不可以履行的,理应立即告知另一方,以缓解很有可能给另一方导致的损害,并理应在有效期内给予证实。
被告方延迟执行后产生不可抗拒的,不免去其合同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