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做好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域运行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主要如下:
1、引导合法选择合适的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运输车辆。
2、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运输车辆总重量或外形尺寸超限的,应当引导其依法办理大型运输许可证。
3、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运输车辆持有效的《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车辆和货物的总重量和外形尺寸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最大限值(包括已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且车辆和货物一致),免收车辆通行费。
4、对于检验不合格、不符合免费交通政策要求的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运输车辆,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应耐心细致地解释政策要求,努力理解司机,避免冲突或不良舆论。
拒绝支付车辆通行费,故意堵塞收费路口,强行冲卡扰乱收费公路管理秩序,发现车辆非法超载运输,通过视频记录备查,严格按照收费公路管理规定,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