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珠海香洲法院判决了一起涉及高价彩礼的离婚案件。
两人结婚时,男方给了女方35万彩礼,婚后几个月的时间两人感情便出现问题,随后开始分居生活,最终两人先后起诉离婚。
由于涉及高额彩礼的问题,双方在庭审协商中出现很大分歧,男子觉得女方应该全额退还,而女方则认为,彩礼是男方自愿赠与,也是为了两人婚后共同生活所付,因此拒绝返还。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两人婚后生活不到半年便开始分居,之后一直也没有共同生活,也未生育子女,不能认为双方已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未形成稳定家庭关系,不能认为有“共同生活”,最终判决女子酌情返还10万元彩礼。
对于离婚退还彩礼这种事情,小编也查阅了相关资料,目前法律对于这块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更多可能是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所制定的地方性政策。
有的是认为结婚不满一年的应该退还部分彩礼,如果一年以上,原则上是不支持退还的,但也会考虑到赠与方的具体家庭状况而灵活调整。
比如男方如果是通过举债或者变卖家庭财产的方式筹借,而造成家庭困难,无法有力偿还,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受赠方合理退还一定的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