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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立法整治货车超载 明年1月1日施行

197次浏览| 更新时间 : 2022年09月22日 10:31
来源:互联网

9月21日,《山东省货运车辆超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条例》共6章44条,从源头管理、交通管理和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规定。

《条例》规定,重型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驾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禁止非法组装或者改装货物运输车辆。按照管理行业必须管理安全的原则

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审批流程,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同时,加强对货车司机合法权益的保护,改善从业环境,并要求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免费提供必要便民服务

●  法律责任:

山东立法整治货车超载 明年1月1日施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货物货物装载、装载源单位未明确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的职责,或者未建立和实施责任调查制度;未建立货物装载、装载制度,或者未公布法定装载、装载标准;未安装标准称重设备、监控设备;货物运输车辆未如实计量、检测或者出具装载、装载证明;或者未建立货物装载、装载分类帐,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登记、保存货物运输车辆的证件、驾驶员、名称、重量、尺寸等货物装载、装载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的部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货物装载、装载源单位为无牌照、无合法有效证件的车辆装载、装载货物的;超过标准装载、装载货物的;或者允许非法超载货物运输车辆离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的部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通过锁定车辆门窗和安装影响检测的装置来避免和干扰检测;或通过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并排、头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等方式干扰检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放行非法超载货物运输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由高速公路入口所在地设区每辆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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