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关于查处与擅自改装货运车辆有关案件的指导意见》,对擅自改装取得营运证的车辆和擅自使用改装的营运车辆的案件进行指导。
重点如下:
一、擅自改装行为
1、定义:
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特征的行为属于改装行为。
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允许,擅自改装机动车底盘、发动机、变速系统、方向系统、车胎轮毂、车灯、车身颜色喷涂和外观结构,以及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数据不符的行为属于改装行为。
2、处罚标准: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整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首次免罚条件:
①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②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③改装车辆的行为轻微,能够当场恢复原状,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
④按执法部门要求整改并恢复原状的;
⑤未因改装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⑥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
4、注意事项:
①对通过拍照、录像、现场勘查等方式能够确定车辆存在改装的不得对车辆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②确需对车辆采取证据登记保存的,应当避免扩大登记保存范围,如半挂车存在擅自改装行为,不得一并对牵引车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③在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过程中,严格履行有关内部审查批准、保存时限等程序方面的要求。对随车货物等应当采取妥善处理措施,避免引发矛盾争议。
二、擅自使用改装
1、重点:
确定是“使用者”而不是“改装者”。
2、处罚标准: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