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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马汽车违反规定被罚 没经顾客允许收集43引马镇人脸照片

66次浏览| 更新时间 : 2021年12月27日 12:51
来源:互联网

来源于: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市12月14日讯 前不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址公示公告的一则行政部门处罚决定书表明,上海市威马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因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被徐汇区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10万余元。



行政部门处罚决定书(沪股监徐处〔2021〕042021000759号)表明,被告方上海市威马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是针对威马汽车市场销售。2019年被告方业务流程总公司威马汽车市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企业签署《小鹏汽车门店客流监测项目框架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方自2019年3月1日起向**企业选购店面人流量检测新项目服务项目。被告方支付选购**企业的面部识别拍摄机器设备后,安裝在集团旗下店面用以收集顾客的面部识别数据信息,数据发送至**企业后台系统,根据**企业研发的优化算法对脸部数据信息开展鉴别测算,为此开展店面的客流统计和客流分析,包含入店人数统计、性别比例、年纪剖析等。被告方与此同时选购**企业的服务程序,启用相对应账户登录**企业研发的“**”手机软件来查询前述店面客流统计和剖析結果,在公司经营中作为参照。


核查,被告方共向**企业选购具备人脸识别解锁的拍摄机器设备22台,型号规格为F3,硬件配置及手机软件购置费总共RMB17.38万余元。前述面部识别拍摄机器设备所有安裝在被告方集团旗下店面,涉及到5个直销店及2个加盟连锁店,启用系统软件账户8个,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期内,前述面部识别拍摄机器设备总共收集提交人脸照片43.16引马镇。被告方在集团旗下7家店面安裝面部识别拍摄机器设备,收集顾客面部识别数据信息,并没经得顾客允许,也无明确、告之顾客搜集、应用目地。截止到事发,被告方已拆卸以上店面内的面部识别拍摄机器设备,提交的人脸照片早已由**企业开展删掉。被告方无非法所得。


被告方的以上个人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要求,勒令被告方纠正违规行为,并对被告方行政处罚法如下所示:处罚RMB壹拾(10)万余元整。


经中国经济网小编查看,上海市威马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创办于2018年10月10日,注册资金为1000万RMB。该企业为上海市智鹏汽车贸易服务项目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而上海市智鹏汽车贸易服务项目有限责任公司为威马汽车市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而威马汽车市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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