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车辆生产管理法治体系,全面落实车辆生产许可管理责任,持续一体化推进“放管服”改革,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准入许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27日。
其中这三个增加项目值得重点关注:
1、增加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在产品销售及广告宣传中应当采用准入许可或申请准入许可的产品名称及型号。产品广告宣传不得含有夸大产品性能、混淆产品实际生产企业等不实或者具有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2、增加了:已注销、吊销、撤销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的企业不依法依规履行产品售后服务责任的,10年内不予受理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申请,终身禁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经营活动。
3、增加了:已注销、吊销、撤销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的企业,未及时向社会公布停止生产销售的车型或者保证其后10年的配件供应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的,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