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动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从法律理层面而言,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双方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约定的除外。离婚时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但我国《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了离婚时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五种情形,即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
图片源于网络
在现实生活中,离婚财产分割涉及到对离婚财产的定性、夫妻双方对导致离婚是否存在过错、各自过错比例以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的问题较为复杂。据此,下面我们说一下离婚时明确另一方可多分财产的六种情形:
隐藏财产
即将财产藏匿起来,使另一方无法获知财产的所在从而无法控制。这个很好理解,如夫妻有一方将共有的车辆、首饰等财产藏起来。
转移财产
转移财产是指一方改变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如将财产无偿转让他人,脱离另一方的掌握。起诉离婚前转移财产的行为也可少分或不分财产。
变卖财产
因为变卖财产并不必然会对夫妻财产造成减损,只是改变财产形态,这种情形一般视情况而定。如一方私自将房屋变卖,但只是将钱存起来并未进行消费,最终未必会少分。但如果私自变卖房产后房产涨价了,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毁损财产
夫妻矛盾激化时,一方可能会有砸坏车辆、收藏品等贵重物品的行为,使财产失去或者部分失去原来具有的使用价值和价值,若有证据证实,亦可主张多分财产。
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任意浪费的行为。
伪造债务
指一方制造内容虚假的债务凭证,包括合同、欠条等,并将所涉共同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实践中,针对银行流水的支出,法院一般会审查以下三个时间所发生的大额支出,即起诉离婚前一年至今;分居之日至今;感情明显恶化时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