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12月16日领取结婚证,婚后于1997年10月26日生长子石文豪。婚后感情一般,原被告常因家族琐事发生争吵导致感情出现裂痕,原告认为与被告性格不和,没有共同语言,感情确已破裂继续维系对双方无益处,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法律有关规定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请求法院做出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题】
因经常吵架起诉离婚,法院会判离吗?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以感情为基础,能否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根据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考量。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于1996年结婚,并生育一子石文豪,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争吵在所难免,不足以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起诉离婚的原因是认为双方性格不和。双方在庭审中亦有争吵。但双方的矛盾还是因家族琐事产生,双方并非无和好的可能。本院认为,双方应加强沟通交流,相互理解、相互尊重、互谅互让,协商处理好家庭内部、外部关系,妥善处理夫妻、家族关系。综上所述,因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故对原告石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文中姓名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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