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了《上海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草案)》。
草案指出,草案指出,氢燃料电池车每积分奖励20万元,总设计质量12-31吨(含)卡车每年奖励0.5万元,总设计质量31吨以上的重型卡车每年奖励2万元,自营业额起累计奖励3年。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如下:
车辆示范应用:
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和城市的有关要求,并在城市办理机动车登记。车辆运行数据按照相关标准进入城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和监控平台。
奖励资金参照国家综合评估奖励积分给予,每分奖励20万元,其中,中央奖励基金和市奖励基金按比例安排15万元,车辆配备的燃料电池系统制造商所在区安排5万元。
车辆运营:
燃料电池卡车和商业通勤巴士符合整车示范应用要求,必须取得年度内行驶里程超过2万公里。
设计总质量为12-31吨(含)卡车每年奖励0.5万元,设计总质量超过31吨的重型卡车每年奖励2万元,自营业额起累计奖励3年。
信息监管平台:
通过市级加氢站和氢燃料电池汽车公共数据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进一步加强对城市群燃料电池汽车和加氢基础设施运行的监督。
惩戒机制: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单位,一经核实,将取消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相关任务的实施资格,追回拨付的市级专项资金,并按照规定对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罚。
对已取得任务实施资格但拒绝签订任务合同的申请人,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相关任务不得在4年内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