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威马汽车买车人向奥一新闻爆料,称威马汽车先前的车辆买卖协议存有“合同欺诈”,被行政处罚法1万余元后,现阶段给予给顾客的合同书依然存有违反规定问题。威马汽车回复表明,现阶段的协议版本号內容没有问题。到底谁是谁非?律师界人员对于此事则有不一样的观点。
车辆买卖协议未登记并违反规定
威马汽车被处罚一万元
据曝料人C老先生给予的材料表明,2019年5月8日,他在杭州市的一家威马汽车汽车4S店选购了一辆威马汽车G3,并与杭州市威马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一份《小鹏汽车购买协议》。8月30日,C女士向杭州市拱墅区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检举,称该协议书未依规报备,存有合同欺诈,规定依法查处。
小编从杭州市拱墅区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2月4日对被告方杭州市威马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出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掌握到,2019年8月30日,我局向被告方送到了行政强制执行通知单,规定被告方进行《小鹏汽车购买协议》报备。9月16日,稽查人员对本人因涉嫌违规开展立案查处。9月19日,被告方对正版《小鹏汽车购买协议》开展改动,并对新版本《小鹏汽车购买协议》开展报备。
那麼,威马汽车正版的《小鹏汽车购买协议》存有什么问题呢?
据C老先生给予的其与威马汽车签署的《小鹏汽车购买协议》表明,第十条“法律适用”,写着“本协议书应适用我国法律法规所管。因本协议书造成的及其与本协议书相关的一切异议,彼此应根据友善商议处理。假如彼此未协商一致处理该等异议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利将异议递交至广州监察委员会开展诉讼。”第11.3条“公文送到”,写着“您允许,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威马汽车以快件方式邮寄各种公文/文档时,以寄出去之日做为送到之日,无论递送結果为拒绝接收、递送取得成功或失败等。”
图:买车人C老先生与威马汽车签署的购买协议,照片由被访者给予
杭州市拱墅区销售市场监督管理局表明,经查明,2018年8月23日至2019年9月19日,被告方杭州市威马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应用未登记《小鹏汽车购买协议》市场销售威马汽车G3,该购买协议共12条文,都以固定不动文件格式事先拟订并多次重复使用,在其中在第十条、11.3条文沒有采用有效的方法提示顾客常见问题和授予顾客对协议內容给予表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