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黑龙江省发布了《黑龙江省电子行政执法证书管理办法(试行)》,行政执法人员将凭电子行政执法证书开展执法工作。电子行政执法证书具有实时动态数据的特点,通过拍照、截图形成的行政执法证书图像不具有法律效力。
使用电子行政执法证书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电子行政执法证书与实体行政执法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2、取得电子行政执法证书的行政执法人员未出示的,不得实施有关的行政执法行为。
3、电子行政执法证书仅限于我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按照操作要求正确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4、行政执法人员越权、滥用职权;粗暴、野蛮执法;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律程序或者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明显不当;使用电子行政执法证书进行非法活动,谋取私利的,暂停使用电子行政执法证书。
4、行政执法人员转借电子行政执法证书;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电子执法证书;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取消电子行政执法证书。
● 编后语
黑龙江实行电子行政执法证书将有利于执法的标准化和便利化,更有利于证据的动态锁定。需要提醒的是,截图的证据没有法律效益,卡朋友必须记住!(文/高李敏 信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