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宜华健康(000150.SZ)发布消息,经企业与大股东宜华公司(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宜华集团”)、杜某三方协商一致,杜某已向企业出示《承诺函》,锈与骨地服务承诺,企业不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初444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终223号民事判决明确的包含诉讼费用压力以内的所有钱财计付责任向杜某担负一切偿还义务,杜某舍弃根据以上宣判向贵司认为偿还的所有支配权。
依据北京中伦法律事务所出示的《关于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担保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北京中伦法律事务所觉得:“依据企业供应的有关文档材料,按照《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要求,企业不用再次向债务人杜某担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初444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终223号民事判决明确的连同承担责任。”主要内容,详见企业于2022年1月21日公布的《关于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公示识别码:2022-11)。
经企业内部审计单位的自纠自查,未发觉除以上违反规定贷款担保事宜外,存有大股东以及关联企业资金占用费和违反规定贷款担保情况。企业向大股东传出《询问函》,规定其自纠自查,是不是存有宜华集团以及关联企业存有对企业资金占用费、宜华健康为宜华集团给予保证的情况。
经宜华集团审查回应:宜华集团对企业,不会有大股东及关联企业对企业资金占用费状况。不会有宜华健康为宜华集团以及关联企业保证担保的情况。北京市金诚同达(深圳市)法律事务所发布了《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应要求,上市公司很有可能被执行其他风险性警告的风险性已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