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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市)公司有关中汽研车辆实验场有限责任公司初次公布股票发行 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投资审查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118次浏览| 更新时间 : 2022年03月02日 15:40
来源:互联网

致: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市)公司(下称“本所”)接纳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银河证券”、“承销商”或“主主承销”)的授权委托,委任本所律所为银河证券做为主主承销组织实施的中汽研车辆实验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外国投资者”、“企业”)初次公布股票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下称“此次发售”)涉及战略投资事宜开展审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及行政规章的相应要求,依照律师行业认可的业务流程规范、职业道德和勤勉尽责精神实质,本所刑事辩护律师对此次发售涉及战略投资事宜开展审查,并出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申明


一、本所至本所刑事辩护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要求及本法律意见书出示之日之前早已产生或是存有的客观事实,严苛执行了规定岗位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开展了必不可少的审查认证。


二、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示之日前已产生或存有的客观事实和截止到本法律意见书出示之日起效的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及行政规章发布法律法规建议,且仅限对战略投资选择规范、配股资质等相关事宜发布法律法规建议,并不对别的事宜表达意见。


三、针对出示本法律意见书尤为重要而又没法获得单独直接证据适用的客观事实,本所刑事辩护律师依赖于相关政府机构、外国投资者、主主承销、别的相关企业或相关人员出示或给予的证明材料做为出示法律法规建议的根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此次发售相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布法律法规建议,本所至经办人员刑事辩护律师并不具有对相关财务会计、验资报告及财务审计、资产报告评估、决策等技术专业事宜发布专业建议的适度资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到财务会计、验资报告及财务审计、资产报告评估、决策等內容时,均为严格执行相关中介服务提供的专门文档给予引述,且并不代表着本所至本所刑事辩护律师对所引入內容的真实度和精确性做出一切明确或默示的确保,对这种內容本所至本所刑事辩护律师不具有审查和做出分辨的适度资质。

zhou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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