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一对小两口花上百万元买房,因为疫情延缓付款,不料中途遭遇房产中介店长的骗局:
他跟房主说,买家媳妇怀孕了,不要催款。善良的房主同意了。
他又把买家陆续交上的购房款,收入自己的账户中,其中91万元用于偿还债务及日常支出……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9年12月,被害人姜某通过济南某房产中介有限公司某区店与售房人高某签订购房合同,购买高某位于历下区某住房一套,时任店长的被告人代某负责该笔业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通过自由支付的方式由姜某先支付定金20万元,并于2020年4月份一次性支付剩余尾款。2020年4月,因疫情及资金压力,姜某未能按时支付余款,遂通过代某与高某协商,并最终经高某同意推迟支付余款。在此期间,代某因无力偿还个人外债,遂预谋骗取该笔尾款用于偿还债务。代某以保障交易安全为由,虚构了以济南某房产中介有限公司的名义代姜某完成尾款的支付。2020年,姜某分三次按代某的要求多次将剩余房款,共计96万元转入代某个人账户中。代某将其中的5万元转给高某后,将剩余的91万元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支出。
被害人姜某陈述:2020年按代某的要求,分3次将剩余房款共计96万元转入代某账户中。后来其联系房主,才得知购房款没有到房主手里。
房主高某表示:其多次询问代某尾款什么时候支付,其仅收到25万元尾款。在催促尾款期间,其要求与姜某夫妻见面。代某借故推脱,还叮嘱千万别给姜某两口子打电话,说“姜某媳妇现在怀孕了,怕情绪激动流产”。后来,姜某的妻子打电话问到底收到多少钱。其才明白,大家都让代某给骗了。
代某东窗事发后,仅归还姜某4.5万元。
庭审期间,辩护人提出代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济南历下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涉案钱款并未由代某所属中介公司实际控制,代某实际占有的是被害人姜某汇至其提供的个人账户的钱款,故代某侵占的对象不是本公司的财产,也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其中,代某的店长身份实际起到的是获取被害人信任的作用,是为其骗取被害人信任,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支付钱款服务,属于代某实施诈骗的手段或条件。近日,代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5万元,法院还要求其继续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86.5万元。
(新黄河客户端 记者陈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