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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胤狮投资收警示函 旗下系列基金违规举牌新美星

171次浏览| 更新时间 : 2022年01月14日 21:43
来源:互联网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3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上海胤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胤狮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73号。


经查,上海胤狮投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截至2020年9月27日,上海胤狮投资管理的系列基金合计持有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新美星,股票代码:300509.SZ)股票1278.35股,占新美星总股本的4.3129%。2020年9月28日起,上海胤狮投资管理的系列基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减持新美星股票,导致上海胤狮投资合计持有新美星股票比例在2020年9月28日增加至5.3959%,在2020年9月30日增加至5.6483%,在2020年10月9日减少至4.909%。


上海胤狮投资在持有新美星股票比例达到5%时,未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通知新美星予以公告,也未在上述期限内停止买卖新美星股票。直至2020年10月15日,上海胤狮投资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于2020年12月3日更正。


上海胤狮投资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上海胤狮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相关法规: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 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 在该事实发生之曰起3曰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 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上海胤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胤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截至2020年9月27日,你公司管理的系列基金合计持有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美星”)股票12,783,458股,占新美星总股本的4.3129%。2020年9月28日起,你公司管理的系列基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减持新美星股票,导致你公司合计持有新美星股票比例在2020年9月28日增加至5.3959%,在2020年9月30日增加至5.6483%,在2020年10月9日减少至4.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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