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二十四年(1898),清政府因《马关条约》规定的最后一期赔款即将到期,深恐再举外债不免为列强所挟持,决计不借洋款。根据右春坊右中允请造自强股票,筹借华款之议,拟由户部印造“昭信股票”,发行全国各地,向官绅商民筹措款银,以偿外债。
“昭信股票”名为股票,实为债券,且又冠之以“昭信”,其中原委,从何而来,这还需从清政府发行第一次公债说起。
1894年清政府为应付甲午战争的军费开支,以“息借商款”的名义发行了第一次公债,但因贪官污吏的敲诈勒索而与劝借之意相背,仅半年之后清政府即停止发行该印票,使公债这一新鲜事物信誉扫地。
甲午战后《马关条约》规定中国向日本赔偿空前巨额的2亿两赔款,又加上赎回辽东半岛的3000两,而清政府当时全年的财政收入不过900万两左右。为了交付赔款,清政府多次向外借债,仍不敷使用,并因借债而进一步受外人控制和奴役。1898年1月底,右春坊右中允黄恩永上了一道奏请特造股票筹借华款疏,指出:
“时事孔棘,库藏空虚,舍借款无以应急,舍外洋不得巨款,前已种种吃亏。近闻各国争欲抵借,其言愈甘,其患愈伏何中国臣民如此之众,受恩如此之深,竞无以借华款之策进者?”
黄恩永在奏疏中还针对因第一次发行公债收效不大而有人对此持怀疑态度说:“若谓息借商款前无成效,且有扰民之弊,逆不可行,此诚因噎废食之说也。”他呼吁朝廷特饬户部,“速造股票”,先按官之品级,缺之肥瘠,家道之厚薄,酌定借款之多少查照官册分派,随后渐及民间。股票仿效西法,每百两为一股,每股分期收缴,还期以10年或20年为度,每年本利共还若干,预定准数,随股票另给票据,10年则10张,平时准其转售,临期准抵交项“出入皆就近责成银行票庄银号典当代为收付,不经胥吏之手,无诈无虞,确有凭信,可售可抵,更易流通”。
黄恩永此疏入奏之后,谕批“著户部速议具奏。”户部当时正为赔款之事发愁,“原拟息借洋款,以应急需,乃需用愈急,息借愈难,或甫有头绪而不免纷纭,或已立合同而终成反复”,户商也商议以“息借华款而补救万一之谋,故此对黄恩永提出的发行“股票”建议力表支持。随后户部上奏朝廷,提出由该部“印造股票一百万张,名曰昭信股票,颁发中外。其实当时清朝统治集团内部并未真正弄清股票为何物,只是借西方国家发行股票筹集巨资之例,简单地认为“股票胜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