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并不是机动车辆”,北京房山区的张先生在京东商城一家店面资询“老人代步车”时,在线客服这般回应。接到车子,他发觉,税票上表明货品名字为“机动车辆、电动四轮”。
3个月后,张先生以诈骗为由将店家告到法院,并明确提出“退一赔三”的诉请。裁判文书网的二审民事裁定书表明,人民法院适用了该要求。
瞒报车子特性组成诈骗?
2018年4月,张先生耗费29800元在京东商城金多米旗靓店选购了一辆四轮“老人代步车”。店面网页页面宣传策划称,企业全部车系均赠予非机动车道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15万余元。
该店面向张先生给予的合格证书表明,车子制造企业为山东德州金多米新能源汽车,通过检测,合乎《低速电动代步车标准》的规定。
小编在我国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未查看到以上公司;在全国各地标准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也未检索到《低速电动代步车标准》。
购车时,张先生曾与在线客服沟通交流了“上车牌”“驾驶证”等问题,在线客服回应称,“这归属于低速档老年代步车,最大车速不超过50,不用(上车牌)”“不用(驾驶证)”“新能源汽车并不是机动车辆”。但张先生接到的税票却注明“机动车辆*电动四轮车价税合计29800”。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我国对车辆推行注册登记规章制度。机动车辆经公安部门交管机构备案后,即可上路行车。驶车,理应依规考取驾驶执照。
同一年7月,张先生以企业在市场销售流程中有意对车子特性开展瞒报,对其导致欺诈,导致其选购车子,归属于诈骗个人行为为由,将德州市金多米车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金多米企业”)告到法院,要求人民法院栽定该企业申请退货,并承担三倍赔偿费89400元,总共119200元。
北京房山区法院一审觉得,金多米企业市场销售车子时未告之车子真正特性,及其合格证书上标明的生产商归属于编造,其个人行为组成诈骗。人民法院与此同时觉得,张先生做为完成民事行为人,理应了解“这类新能源汽车不申请办理车牌、不缴纳商业保险、上道交通违章不会受到惩罚”等状况,金多米企业的个人行为未组成法律法规的意义上的“诈骗个人行为”。一审法院判决书适用申请退货,不予以适用三倍赔付。
张先生不服气宣判,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到起诉。二审民事裁定书表明,金多米企业市场销售涉案人员车子时,故意隐瞒涉案人员车子的机动车辆特性,涉案人员车子是不是具备机动车辆的特性、是不是必须上车牌、安全驾驶涉案人员车子是不是必须驾驶证,及其涉案人员车子的经营者是不是具备有关生产制造资质证书等客观事实,对顾客决策是不是选购涉案人员车子具备重要危害,并且具备一定技术专业特点,不属于生活小常识。金多米企业故意告之张先生虚报状况,引诱其做出不正确意思表示,组成诈骗个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