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沈海高速厦门翔安“4?1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报告显示,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小车错过出口急减速,货车司机伸手抓零食。
下面,我们来仔细回顾一下。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
2023年4月12日5时40分许,沈海高速公路A道2286公里800米路段(厦门翔安高速出口路段)发生一起货车追尾碰撞小车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吴某洪驾驶小型轿车从泉州池店高速收费站ETC电子不停车通道上沈海高速往厦门方向行驶,行驶至沈海高速公路A道2286km+800m路段,在厦门翔安出口减速车道并行的高速公路左起第二车道,因接打电话错过出口,并减速伺机右转时,被同向行驶的由当事人沙某驾驶得重型仓栅式货车尾随碰撞。
事故导致小型轿车上乘员杨某英、任某秀、孙某蓉当场死亡,乘员董某、驾驶人吴某洪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分别于同日7时3分、7时35分死亡,乘员母某碧受伤。
小车报废、货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885.14万元,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
1、当事人吴某洪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手持接听其妻子的电话而错过出口时,在高速公路第二车道上开启右转转向灯并减速,以接近停车状态超低速行驶伺机待转,为事故基本原因。其行为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2、当事人沙某安全意识淡薄,驾驶货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未能按规定车道行驶,行驶于小客车道,又因伸手抓取驾驶室中间挡位把手旁边的零食“小米锅巴”的过程中,视线离开前方道路 (约两秒),未能注意观察道路情况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其两人的过错行为在本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当事人吴某洪、沙斌应分别负本事故同等责任。
三、事故结果:
1、吴某洪(小车驾驶员)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报告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沙某(货车驾驶员)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报告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货车公司实际负责人谢某熙,未能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安全培训教育弄虚作假,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报告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