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一步取消和调整不合理罚款,国务院决定对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其中,修改道路运输条例、国际海运条例等7部行政法规,取消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等行为的罚款,下调对违反条例拒绝调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调查等行为的罚款数额或罚款起罚数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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