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新修订的《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正式施行。根据《实施办法》,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垫付不再设限额。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有7个主要变化:
1、扩大救助对象范围,增加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为救助对象。
2、将原办法中抢救费4万元的垫付限额取消,不再设限。
3、延长抢救费用时限,由原来的3天调整至7天,并明确特殊情况下可超过7天。
4、简化审批程序,将抢救费用审核程序由原来的卫生部门初审、基金管理机构审核,调整为由基金管理机构直接审核。
5、缩短抢救费用的审核时限,由5个工作日调整至3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划转资金。
6、对丧葬费用垫付形式进行调整,考虑实际情况,《实施办法》提出丧葬费用垫付形式可结合事故处理部门与受害人近亲属最终协商一致的结果予以垫付。
7、扩大垫付的丧葬费用范围,将骨灰寄存和安葬等服务费用纳入垫付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自2023年7月1日起,针对抢救费用、丧葬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逃逸等三种符合救助基金垫付条件的情形,当事人可直接拨打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热线电话027-59761003进行垫付申请。